近日,為加快推進生態康養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黑龍江省伊春市政府發布《伊春市支持生態康養旅游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明確,伊春市內新引進或新設立的生態康養旅游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固定資產貸款,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企業原則上不超過貸款利息50%的貼息。
《政策措施》提出,對新建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款)的生態康養旅游產業項目,對A級以上旅游景區、國家和省級度假區、省級鄉村旅游示范點、旅游民宿等投資(不含土地價款)新建生態康養旅游設施項目,在項目竣工并全部驗收合格后給予相應獎補。
《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生態康養旅游產業金融服務創新,支持保障生態康養旅游產業企業用地,支持康養旅游標準化建設,支持生態康養旅游人才隊伍建設。同時,對在伊春舉辦的國際、國內生態康養旅游節慶賽事、會議會展等活動按照相應條件給予補助。對提升該市知名度和美譽度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助。
《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伊春市支持生態康養旅游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加快推進我市生態康養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黑龍江省文化旅游產業招商引資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所稱康養旅游,是依托優良的自然環境、傳統與現代養生文化,通過運動、溝通情感、膳食、保護環境、瑜伽、冥想等體驗項目,實現游客釋放壓力,調整心態,促進身心健康,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旅游活動總和〔參照國家康養旅游示范基地標準(LB/T051—2016)〕。
第一條伊春市內新引進或新設立的生態康養旅游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固定資產貸款,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企業原則上不超過貸款利息50%的貼息。貸款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貼息100萬元;貸款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貼息200萬元。
第二條對新建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款)1000萬—3000萬元的生態康養旅游產業項目,在項目竣工并全部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新建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款)3000萬元以上的,在項目竣工并全部驗收合格后,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條對A級以上旅游景區、國家和省級度假區、省級鄉村旅游示范點、旅游民宿等投資(不含土地價款)1000萬元以上新建生態康養旅游設施項目,在項目竣工并全部驗收合格后,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條支持生態康養旅游產業金融服務創新。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貸款貼息等方式,引導各類資金參與投資生態康養旅游領域。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生態康養旅游產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結合伊春生態康養旅游產業發展實際,開發定制化金融產品,鼓勵利用特許經營權、政府采購訂單、收費權、知識產權等進行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康養旅游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私募債、中期票據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并依規享受相應政策扶持。支持具備條件的生態康養產業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或掛牌,具體補貼方式和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支持保障生態康養旅游產業企業用地。依法依規將生態康養旅游產業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指標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優先安排。結合實際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于支持對鄉村(林場)振興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文化康養旅游項目建設。創新康養旅游產業項目用地方式,鼓勵采取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允許分散劃塊、點狀分布等方式供應土地,合理確定開發強度。
第六條支持康養旅游標準化建設。國家部委局等權威部門評定為國家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國家森林康養基地、中國康養旅游名縣等國家級稱號的單位,一次性補助50萬元;評定為省級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省級稱號的單位,一次性補助20萬元。
第七條支持生態康養旅游人才隊伍建設。對康復、護理、健康管理、檢驗、中醫、心理學、運動醫學等生態康養旅游高端指導型人才,按照我市關于人才引進有關政策和程序辦理,可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方式引進。對照生態康養旅游保健、預防、治療、康復四個層次的目標,加大康復治療師、健康管理師、森林療養師、老年照護師、養老護理員、康養講解員等生態康養旅游人才選拔培養力度。開展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支持伊春職業學院加強生態康養旅游相關學科和專業的建設,制定完備培訓內容,實現培訓常態化。將生態康養旅游專業技能納入緊缺工種目錄,對取得初、中和高級工職業證書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規定給予技能提升補貼。
第八條對在我市舉辦的國際、國內生態康養旅游節慶賽事、會議會展等活動,拉動游客達到5000人次,且互聯網曝光量超過5000萬次的,按照活動場地租賃和搭建等費用的50%給予活動主(承)辦機構進行補助,每次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提升我市知名度和美譽度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助。
第九條補助資金來源、申報及審核方式。以上補助資金為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和同級財政按照50%的比例共同負擔。符合上述補助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縣(市)、區文化旅游和財政部門初審后,報市文廣旅局。市文廣局收到各(縣)、區推薦函及申報材料后,組織第三方評估審計機構進行評審。市財政局根據評審意見安排資金。
第十條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森林康養旅游產業工作專班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行過程中如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本政策作相應調整。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項目,同時又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項目,同時又符合國家和省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可以重復獎勵,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請示,本政策由伊春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解釋。